索 引 号: | K13651684/2024-24049 | 主题分类: | 市场监管、安全生产监管 |
组配分类: | 食品安全监管 | 体裁分类: | 公告 |
发布机构: | 溧水区市场监管局 | 生成日期: | 2024-04-02 |
生效日期: | 废止日期: | ||
信息名称: | 关于2024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(第五期) | ||
文 号: | 关 键 词: | 食品抽检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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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4年溧水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(第五期)
2024年,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了对我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,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,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:
1、南京溧水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猕猴桃干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3320100294937791ZX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二氧化硫残留量,检验结果:0.535g/kg,标准指标:≤0.35g/kg。当事人于2023年7月22日以16.8元/斤的价格购进20斤涉案猕猴桃干(生产日期:2023年07月06日),2023年9月11日以29.8元/斤的价格购进40斤涉案猕猴桃干(生产日期:2023年07月06日)。截至2023年12月19日,2023年7月22日购进的涉案猕猴桃干全部以33.6元/kg的价格销售完毕;除抽样的2.396kg猕猴桃干(抽检价格59.6元/kg)外,2023年9月22日购进的剩余的涉案猕猴桃干全部以59.6元/kg的价格销售完毕,故当事人销售涉案猕猴桃干的货值金额为1528元。当事人是康城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的子公司,康城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与供货商苏州森林大叔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《专柜合同》,当事人销售完涉案猕猴桃干后,康城投资(中国)有限公司按照销售金额的26%向供货商抽取了专柜费用,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397.28元。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猕猴桃干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未召回到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环节控制不严。
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四)项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予以处罚,但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:溧市监不处字〔2024〕2号。
2、南京众欢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4320100280630169ZX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,检验结果:0.16mg/kg,标准指标:≤0.02 mg/kg。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9日购进生姜3筐共37.5kg(12.5kg/筐),已全部销售完毕。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1.6元/kg,销售价格为16元/kg,货值金额为600元,违法所得为165元。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未能召回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。
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进行处罚,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:溧市监不处字〔2024〕6号。
3、南京市溧水区刘胖水果经营部经营的橙子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4320100280630166ZX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联苯菊酯,检验结果:0.28mg/kg,标准指标:≤0.05 mg/kg。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2日购进橙子10箱(10kg/箱),已全部销售完毕。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42元/箱,批发销售价格为45元/箱,零售销售价格为10元/kg,当事人无法提供完整的销售记录清单,不能确定批发、零售所销售涉案橙子的数量。故当事人涉案橙子货值金额、违法所得无法计算。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未能召回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。
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橙子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。处罚决定书编号:宁溧市监处罚〔2024〕24号。
4、南京市溧水区好德楼火锅店经营的牛蛙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4320100342730153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恩诺沙星,检验结果:460µg/kg,标准指标:≤100µg/kg。当事人于2024年01月02日购进牛蛙10.2kg,除了抽样的2.9kg之外其余的牛蛙制作成菜品“干锅牛蛙”已全部销售。销售给抽样人员是价格是18元/kg,故当事人销售给消费者的涉案牛蛙的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。当事人销售给抽检机构的涉案牛蛙的货值金额为52.2元,无违法所得。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未能召回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养殖环节控制不严。
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蛙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进行处罚,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:溧市监不处字〔2024〕7号。
5、溧水区乐秀汇食品店经营的生姜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4320100280630573ZX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噻虫胺,检验结果:0.85mg/kg,标准指标:≤0.2 mg/kg。当事人于2024年01月22日购进生姜1筐共15kg,已全部销售完毕。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30元/筐,销售价格为20元/kg,货值金额为300元,违法所得为170元。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未能召回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种植环节控制不严。
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,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二)项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的规定进行处罚,但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,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,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。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:溧市监不处字〔2024〕8号。
6、南京火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脆骨速冻生制品的处置情况
(抽样单编号:DBJ24320100296930375)
上述产品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(以脂肪计),检验结果:0.60g/100g,标准指标:≤0.25g/100g。当事人于2024年02月22日共生产猪脆骨速冻生制品40kg,已全部销售完毕。涉案产品购进价格为100元/公斤,销售价格为133元/公斤,货值金额为5320元,违法所得为128.70元。该店实施主动召回,涉案产品除抽样用去的3.9公斤,剩下36.1公斤已全部召回到。截至目前,已完成产品控制,原因排查,经排查,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中保存不当,冷库温度失控。
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猪脆骨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三十四条第(十三)项的规定,应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,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,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,将涉案产品予以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,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,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1、没收违法所得128.70元;2、罚款20000元。处罚决定书编号:宁溧市监处罚〔2024〕26号。
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04月02日